打工人必学的法律知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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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对与日常工作比较紧密的部分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icon-default.png?t=MBR7http://www.npc.gov.cn/npc/c198/200712/756d4eceb95e420a87c97545a58d931c.shtml

目录

一、调解

二、仲裁

三、申请和受理

四、开庭和裁决

五、附则


  •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调解

  •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仲裁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申请和受理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ps :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四、开庭和裁决

  •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五、附则

  •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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